消防设施严禁被什么遮盖移动拆除?

backmyhome 2 0

一、消防设施严禁被什么遮盖移动拆除?

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消防器材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的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偷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确需挪用、移动、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施工10日前,向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承担有关费用。违者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为什么消防设施严禁被什么遮盖移动拆除?

消防设施严禁被人为的遮盖移动和拆除,消防设施是消防安全保护人们生命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受消防法保护,不允许任何人用任何理由去遮盖移动拆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处,所有的消防设施我们都有义务保护和维护,而不能损坏,遮盖,移动,拆除。

三、消防设施包括?

消防设施一共有3种,分别是:自动设施、建筑设施、喷洒系统。

1、自动设施

电系统设施是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自动报警的设备。这些设备通过在各处安装探头,然后所有探头接入一台主机。当探头探测到有火灾的迹象,如:烟,温度较高等就会把信息传递给主机,主机通过发出报警响声和显示报警原因来提醒工作人员。水系统设施则是在人流量和货物较多的场所通过水管引水,在较大水压的状态下,消防水的出水处用喷淋头堵上。喷淋上的玻璃管在温度较高的情况下就会自动爆破,然后喷淋头就能均匀洒水,以达到灭火的目的。

2、建筑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常用的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它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建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保护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3、喷洒系统

自动喷洒系统是我国当前最常用的自动灭火设施,在公众集聚场所的建筑中设置数量很大,自动喷洒灭火系统对在无人情况下初期火灾的扑救,非常有效,极大的提升及建筑物的安全性能。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完好有效,意义重大。

四、消防设施分类?

1.

建筑防火及疏散设施

2.

消防及给水

3.

防烟及排烟设施

4.

电器与通讯

5.

自动喷水与灭火系统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

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8.

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

9.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0.

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五、麦当劳主要消防设施?

正常的消防,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通道,还有煎炉,炸炉的一个ANSUL系统,忘了怎么拼写英文单词

六、消防设施防冻措施?

消防设施的防冻措施包括在冬季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定期检查设施的缺陷并及时修理,确保设施的保温性能良好,防止结冰和冻结。

此外,可以采用加热设备、保温罩等技术手段来防止设施的冻结。

另外,在使用消防水源时要及时排水,防止管道结冰。在设备长时间不用时,要进行排水和排气处理,避免管道内残留的水结冰。消防设施的防冻措施是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需要定期维护和管理。

七、小高层消防设施?

消防栓和小型灭火器,按照规则使用灭火器

八、消防设施巡检标准?

一、各种消防设施应由工程设备部负责、保安部配合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以保证其性能完好。

二、安保巡逻员每天必须对巡逻区域内灭火器材安放位置是否正确、铁箱是否牢固,喷嘴是否清洁、畅通等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工程设备部修复或更换。

三、工程设备部会同安保部对消防栓箱门的开启、箱内水枪、水带接口、供水阀门和排水阀门等,每月进行一次放水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四、消防中心要经常检查消防报警、探测器(温感、烟感)等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工程设备部进行维修。

五、消防中心每3个月检查一次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重量及其存放位置,对温度超过42℃的,应采取措施。

六、每天都要检查安全门的完好状态,检查安全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如发现杂物或影响畅通的任何物件,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七、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杂物,消防通道应随时保持畅通。

八、所有消防安全检查均应记录归档

九、宾馆消防设施规范?

1. 是非常必要的。2. 基于安全考虑,在宾馆内设施消防设备可以预防火灾,为紧急疏散赢得时间,保障人身安全;同时,宾馆对于消防设施要求的规范也是监管单位的要求,宾馆需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3. 包括消防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等。不同类型的宾馆,根据火灾预防要求以及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应该具有相应的消防设施。

十、消防设施由谁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消防设施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器材配备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在审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时,应当依据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消防站,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装备和训练设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设消防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二条供水单位在进行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统一建设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改造或者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